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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19 01:53 georgiana
官地被霸廿年 地署散漫懶理 (圖)

劉燕卿批評地政總署當區地政處行事散漫,對違規情況視而不見。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彜 攝
縱容農地業權人違規擴建 申訴署促預設目標日期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岑誌剛)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發現,有農地業權人違規擴建村屋,圍封出300多平方米土地作私人花園,當中約三分之一為政府土地,惟地政總署竟以「先易後難」、「後入先出」(先處理最近發生個案)處理事涉村屋個案,拖延20年才展開執管行動。公署批評地政總署行事散漫,對違規情況視而不見,行動欠缺果斷,未有解決積壓的嚴重個案,助長違規者獲取不應得的利益,促署方為個案預設目標日期。
根據法例,若新界村屋違反地政總署發出的「豁免書」條款而被取消「豁免書」,或未經許可在私人農地上搭建構築物,即屬違反地契條款,署方可向土地業權人採取執行地契條款行動,包括發出警告信要求業權人在指定期限前糾正違契情況,如違契情況持續則會向土地註冊處「釘契」。
私人花園三分一為官地
申訴專員公署早前接獲一宗關於新界村屋的投訴,涉事農地的業主A於1994年獲發「豁免書」,批準於37平方米地方興建村屋。不過,落成的村屋樓層過高,加建了露臺、簷篷及梯屋,並於1996年將農地連村屋出售予業主B,違反「豁免書」多項條款。
在1999年至2003年間,業主B又多次擴建,包括加建門廊、築建圍牆及豎設鋼閘,圍封出316平方米土地作私人花園,當中約三分之一為政府土地。
公署續指,當區地政處早於1995年已發現違規情況,向業主發警告信要求糾正,其後9次派員視察,直到2004年才取消「豁免書」。
地政總署行動組於2007年接管個案後卻擱置處理,拖延7年至2014年才展開執管行動,其後一直未拆除兩幅土地上的構築物,到了去年才將事涉農地釘契,以及就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將業主定罪,並罰款約7萬元。
地政總署向公署解釋,違反「豁免書」不屬當區地政處須「優先處理」的工作,而行動組以「先易後難」及「後入先出」(先處理最近發生個案)的策略處理積壓個案,事涉村屋個案被置於近乎最末。
助長違規者獲不應得利益
申訴專員劉燕卿批評,地政總署當區地政處行事散漫,對違規情況視而不見,虛耗人力、物力和時間難以接受。行動組亦欠缺果斷,未有解決積壓的嚴重個案,更以「優次」辯解多年來的「不作為」,助長違規者獲取不應得的利益。
她敦促地政總署就每宗個案預設完成處理的目標日期,並就這宗個案,加強執管的力度,又說不排除個案隻是冰山一角,業主購入業權前,有絕對責任確保土地沒有違規。
地政總署回應稱,積壓及延誤處理該違規20年的個案並不理想,為此深感抱歉,會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為每宗個案預設完成處理的目標日期。
地政總署又說,個案處理程序有值得改善的地方,已經檢討積壓土地管製個案的處理優次,調整過往「先易後難」、「先入後出」的原則,將個別時間較長的個案優先處理。署方指「新界行動組」自2007年成立至今合共接收7,746宗積壓個案,當中已完成處理個案共5,351宗。現有個案應大致可於未來兩至三年內清理[url=http://blog.cnyes.com/My/fidelia/article2441051][color=#000000]本次論壇[/color][/url][url=https://geneva.nidbox.com/diary/read/9638168][color=#000000]也邀請了[/color][/url][url=http://blog.51.ca/u-705345/2017/09/15/單親婦腐液潑母誤傷兒-圖/][color=#000000]來自內地和[/color][/url][url=https://newtalk.tw/citizen/view/52391][color=#000000]港澳的學者[/color][/url][url=http://blog.goo.ne.jp/laurettar/e/ba0eb80e85a5e12dd6af3783aa47c9d0][color=#000000]專家和青年[/color][/url][url=http://carolet.hatenablog.com/entry/2017/09/11/174839][color=#000000]代表進行分享[/color][/url]。
就非法佔用政府土地一事,署方稱已成功作出檢控,佔用人亦已自行清拆位於政府土地部分的構築物。
就農地上的構築物,署方已於本年7月10日向業權人發出警告信,但限期屆滿後仍未糾正,署方獲得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的法律意見後,將根據法例重收有關地段。
官地被佔時序表
年份 事件發展
1994 地政總署當區地政處向業主A發出「豁免書」,準予在事涉範圍內建村屋
1995 村屋落成,當區地政處發現事涉村屋違規,包括樓層過高和加建了露臺、簷篷及梯屋,發出第一封警告信要求糾正
1999-2003 業主B在事涉農地及事涉政府土地的周邊興建圍牆、搭建金屬門廊和豎設鋼閘,並在村屋搭建天臺構築物
2004 當區地政處於2004年取消「豁免書」,直至2007年均未有具體執管行動
2005 事涉農地業權售予業主C(現任業主)
2007 當區地政處將個案轉交行動組
2007-2014 村屋持續違規,個案被擱置處理長達6年多
2014-2015 行動組展開執管行動,先後發出三封警告信和一張通知
2016 將事涉農地「釘契」,業主首次被定罪
2017 業主第二次被定罪
資料來源:申訴專員公署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岑誌剛
原文地址:[url]http://paper.wenweipo.com/2017/09/13/YO1709130009.htm[/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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