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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女人毛骨悚然的幽閉之刑:屬於女人的“宮刑”
# 1
幽閉:對女犯施行的宮刑,開始於秦漢。這是少為人知的“技術”!王夫之《識少錄》中說:“傳謂'男子去勢,婦人幽閉',皆不知幽閉之義。”
幽閉是相對於男子宮刑的一種對女子的酷刑,原本只是指把女子監禁,徹底滅絕她的性慾,後來到明代卻演變成「剔去其筋」,因為在明朝醫術並不如此進步,所以受到此刑的人大都會因失血過多而死。
王夫之《識少錄》中說:“傳謂'男子去勢,婦人幽閉',皆不知幽閉之義。” 魯迅在《病後雜談》中說,對於這種刑罰,“向來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但總之是決非將她關起來,或者將它縫起來。近時好像被我查出一點大概來了,那辦法的兇惡,妥當,而又合乎解剖學,真使我不得不吃驚。”魯迅沒有細說“幽閉”是怎麼回事,偶想不是他賣關子,而是不忍或實在是恥於祖宗的“偉大發明”。
清朝褚人獲《堅瓠集》,在卷四里有“婦人幽閉”一條,作者引用明代王兆雲《碣石剩談》中的一段話,把“幽閉”解釋為用“木槌擊婦人胸腹,即有一物墜而掩其牝戶,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廢矣。是幽閉之說也。今婦有患陰頹病者,亦有物閉之,甚則露於外,謂之頹葫蘆,終身與夫異榻。”王兆云自稱這解釋得自“刑部員外許公”,大概是可信的。由此可見,“幽閉”就是人為地造成的子宮脫垂,是破壞女性生殖器官的酷刑。古人亦認為這是僅次於死的酷刑(見《漢書·孔安國傳》)。所以王夫之說:“國初用此,而女往往多死,故不可行也。”大概正因為這樣,此刑漸廢。
【定義】
關於“幽閉”,古書很少詳載,只能從片言只語中知其大概:
1、上古說——“幽閉”最早的記載是見於《尚書》:“宮闢疑赦,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孔安國註:“宮,淫刑也,男子割勢,婦人幽閉,次死之刑。”而孔穎達把“幽閉”解釋為:所謂幽閉,就是“閉於宮,使不得出也”的意思。可見,“幽閉”一詞的本意是把女子長期幽禁於密室裡,使她不再有接觸男子的機會,實際上是扼殺了女子本身客觀存在的性機能。據考證,幽閉和宮刑最初的使用範圍都是用來懲罰男女之間不正當的性關係,即“女子淫,執置宮中不得出;丈夫淫,割其勢也”。《伏生書》傳載:“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長期幽禁,性機能受到壓抑,雖然非常痛苦,但同割除生殖器官的宮刑相比,其殘酷程度顯然要輕得多。後世在實際執行對婦女的幽閉刑罰的時候,並不是像遠古時那樣把婦女簡單地監禁起來就算了事。
2、椓刑說——《尚書·呂刑》中列舉的殺戮無辜的酷刑有劓、刵、椓、黥等,孔安國認為其中的“椓”就是“椓陰”。“椓”據《說文》釋是以棍擊伐之意,據馬國翰《同耕帖》載,古有椓竅之法,謂用木棍敲擊女性上身,以破壞其生育機能。摧殘婦女生殖器官的椓竅之刑逐步更新了“幽閉”的內涵。
椓竅,也稱椓或椓杙,《詩經 ·大雅·召旻》中有“昏椓靡共”一句,前人註釋說:“椓,毀陰者也。”椓和杙的原意是拴牲畜的木撅子,用這樣的木撅子摧殘女性陰部,其狠毒程度可想而知。漢景帝時,廣川王劉去和他的王后陽城昭信殘害姬人陶望卿,望卿被逼。投井而死,昭信又叫人把他的屍體撈出來,“椓杙其陰中。”這是對死人的手段,而對活人予以椓杙,其殘酷程度並不次於男子的宮刑。
“牝剔去其筋,如製馬豕之類,使欲心消滅”。明代徐樹丕指出,幽閉是將犯罪婦女的生殖器“剔去其筋”,像閹割雌性的馬和豬等牲畜一樣,使她的性慾望徹底滅絕。明朝初年常用這種刑罰,但由於做起來很危險,受刑的婦女多半被弄死,所以後來不再使用這種幽閉之刑。
【案例】
魯迅說幽閉決非“將它縫起來”,固然不錯,但是,在任何殘忍手段都能使出來的古代社會裡,縫起來的做法並不是沒有。
“搗蒜納妾陰中,而以繩縫之。”——褚人獲《堅瓠集》記載,清初亳州有一個儒生和他家中的一名婢女相好,儒生的妻子非常妒忌,她得知此事,就取來一些蒜瓣搗碎,塞進婢女的陰道裡,又用針線把陰道口縫起來。婢女痛苦不堪。鄰居們知道了,非常憤慨,一起向官府告發。官大怒,下令逮捕妒婦,又叫來個皮匠,帶著錐子、線繩等對象,要把她的陰戶也縫起來。儒生害怕玷辱家門名聲,極力請求官府赦免。官說:“我這城門樓坍塌已久了,你能把它重建起來,我就免罪。”儒生不得已,竭盡家中財物,僱用了許多工匠民夫,把城門樓修造好了。後來,當地人戲稱這城樓為“縫陰樓”。
“以錐鑽其陰而鎖之,棄鑰匙於井”——褚人獲《堅瓠集》記載,順治年間,常州有個官員和府中的一名奶媽發生了性關係,這官員的夫人知道了,就用錐子在奶媽的陰唇上鑽兩個孔,用一把鎖鎖上,把鑰匙丟到井裡。奶媽慘叫,痛不欲生,人們不得已,請來銅匠用鐵條打開了那把鎖。後來常州人說起這件事,把那位官太太稱做“鎖陰奶奶”。
清代朱梅叔還記述了他親眼見過的一樁鎖陰的事。竹墩這個地方有位沉某,本是儒家子弟,自幼無賴,長大後放棄學業,專事遊蕩。他性情淫毒,娶妻後常把妻子的妝奩拿去變賣,得錢便到花街柳巷去揮霍。其妻閔氏,相貌端正俊美,沈某置妻子於不顧,在鄉里間到處漁色,人們畏懼他的橫暴,敢怒而不敢言。閔氏怕丈夫闖禍,經常婉言勸阻他,沉某大怒,說:“你不知道你丈夫本是色中豪傑嗎?竟敢這樣吃醋?”於是將閔氏剝光衣服,痛加鞭笞,直打得體無完膚。閔氏哀哭懇求饒命,沉某說:“今天我讓你知道我的手段。我玩的女人多了,還是未能滿足,你在家中只有我這一個男人,而我又經常不在家裡住,哪能保證你不生邪念?”說罷,就把妻子捆綁起來,取出一把鑽,在她的陰唇上兩邊各鑽一孔,用一把小鎖鎖上。閔氏被打傷重,加上下體帶鎖,寸步難行,但害怕沉某繼續虐待,仍然堅持每天為他做飯。閔氏的哥哥有一天來看望,見妹妹步履蹣跚,面容憔悴,問她怎麼了,她無法回答,只是垂淚。小外甥女向舅舅講了母親受苦的實情,閔兄急忙回去告訴母親和族人,族人群情共怒,約集多人,乘船來到竹墩,這時,閔氏已僵臥不起,看見母親,痛哭一場,竟氣絕而死。沉氏家族的人也聚集起來,族長下令抓到沉某,堆積柴薪把他燒死,才平息了眾怒。
這些案例,雖然不是官方執行的幽閉之刑,但和幽閉具有相似的性質,都是對婦女的非人的摧殘。可見,“幽閉”酷刑不但在朝廷中用,官紳之家也用,手段無不用其極,肆虐面很廣。縫、鎖之類,算是“幽閉”的衍生物。而官方執行的幽閉之刑的全貌究竟是什麼樣的?至今還有很多謎團。
幽閉是相對於男子宮刑的一種對女子的酷刑,原本只是指把女子監禁,徹底滅絕她的性慾,後來到明代卻演變成「剔去其筋」,因為在明朝醫術並不如此進步,所以受到此刑的人大都會因失血過多而死。
王夫之《識少錄》中說:“傳謂'男子去勢,婦人幽閉',皆不知幽閉之義。” 魯迅在《病後雜談》中說,對於這種刑罰,“向來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但總之是決非將她關起來,或者將它縫起來。近時好像被我查出一點大概來了,那辦法的兇惡,妥當,而又合乎解剖學,真使我不得不吃驚。”魯迅沒有細說“幽閉”是怎麼回事,偶想不是他賣關子,而是不忍或實在是恥於祖宗的“偉大發明”。
清朝褚人獲《堅瓠集》,在卷四里有“婦人幽閉”一條,作者引用明代王兆雲《碣石剩談》中的一段話,把“幽閉”解釋為用“木槌擊婦人胸腹,即有一物墜而掩其牝戶,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廢矣。是幽閉之說也。今婦有患陰頹病者,亦有物閉之,甚則露於外,謂之頹葫蘆,終身與夫異榻。”王兆云自稱這解釋得自“刑部員外許公”,大概是可信的。由此可見,“幽閉”就是人為地造成的子宮脫垂,是破壞女性生殖器官的酷刑。古人亦認為這是僅次於死的酷刑(見《漢書·孔安國傳》)。所以王夫之說:“國初用此,而女往往多死,故不可行也。”大概正因為這樣,此刑漸廢。
【定義】
關於“幽閉”,古書很少詳載,只能從片言只語中知其大概:
1、上古說——“幽閉”最早的記載是見於《尚書》:“宮闢疑赦,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孔安國註:“宮,淫刑也,男子割勢,婦人幽閉,次死之刑。”而孔穎達把“幽閉”解釋為:所謂幽閉,就是“閉於宮,使不得出也”的意思。可見,“幽閉”一詞的本意是把女子長期幽禁於密室裡,使她不再有接觸男子的機會,實際上是扼殺了女子本身客觀存在的性機能。據考證,幽閉和宮刑最初的使用範圍都是用來懲罰男女之間不正當的性關係,即“女子淫,執置宮中不得出;丈夫淫,割其勢也”。《伏生書》傳載:“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長期幽禁,性機能受到壓抑,雖然非常痛苦,但同割除生殖器官的宮刑相比,其殘酷程度顯然要輕得多。後世在實際執行對婦女的幽閉刑罰的時候,並不是像遠古時那樣把婦女簡單地監禁起來就算了事。
2、椓刑說——《尚書·呂刑》中列舉的殺戮無辜的酷刑有劓、刵、椓、黥等,孔安國認為其中的“椓”就是“椓陰”。“椓”據《說文》釋是以棍擊伐之意,據馬國翰《同耕帖》載,古有椓竅之法,謂用木棍敲擊女性上身,以破壞其生育機能。摧殘婦女生殖器官的椓竅之刑逐步更新了“幽閉”的內涵。
椓竅,也稱椓或椓杙,《詩經 ·大雅·召旻》中有“昏椓靡共”一句,前人註釋說:“椓,毀陰者也。”椓和杙的原意是拴牲畜的木撅子,用這樣的木撅子摧殘女性陰部,其狠毒程度可想而知。漢景帝時,廣川王劉去和他的王后陽城昭信殘害姬人陶望卿,望卿被逼。投井而死,昭信又叫人把他的屍體撈出來,“椓杙其陰中。”這是對死人的手段,而對活人予以椓杙,其殘酷程度並不次於男子的宮刑。
“牝剔去其筋,如製馬豕之類,使欲心消滅”。明代徐樹丕指出,幽閉是將犯罪婦女的生殖器“剔去其筋”,像閹割雌性的馬和豬等牲畜一樣,使她的性慾望徹底滅絕。明朝初年常用這種刑罰,但由於做起來很危險,受刑的婦女多半被弄死,所以後來不再使用這種幽閉之刑。
【案例】
魯迅說幽閉決非“將它縫起來”,固然不錯,但是,在任何殘忍手段都能使出來的古代社會裡,縫起來的做法並不是沒有。
“搗蒜納妾陰中,而以繩縫之。”——褚人獲《堅瓠集》記載,清初亳州有一個儒生和他家中的一名婢女相好,儒生的妻子非常妒忌,她得知此事,就取來一些蒜瓣搗碎,塞進婢女的陰道裡,又用針線把陰道口縫起來。婢女痛苦不堪。鄰居們知道了,非常憤慨,一起向官府告發。官大怒,下令逮捕妒婦,又叫來個皮匠,帶著錐子、線繩等對象,要把她的陰戶也縫起來。儒生害怕玷辱家門名聲,極力請求官府赦免。官說:“我這城門樓坍塌已久了,你能把它重建起來,我就免罪。”儒生不得已,竭盡家中財物,僱用了許多工匠民夫,把城門樓修造好了。後來,當地人戲稱這城樓為“縫陰樓”。
“以錐鑽其陰而鎖之,棄鑰匙於井”——褚人獲《堅瓠集》記載,順治年間,常州有個官員和府中的一名奶媽發生了性關係,這官員的夫人知道了,就用錐子在奶媽的陰唇上鑽兩個孔,用一把鎖鎖上,把鑰匙丟到井裡。奶媽慘叫,痛不欲生,人們不得已,請來銅匠用鐵條打開了那把鎖。後來常州人說起這件事,把那位官太太稱做“鎖陰奶奶”。
清代朱梅叔還記述了他親眼見過的一樁鎖陰的事。竹墩這個地方有位沉某,本是儒家子弟,自幼無賴,長大後放棄學業,專事遊蕩。他性情淫毒,娶妻後常把妻子的妝奩拿去變賣,得錢便到花街柳巷去揮霍。其妻閔氏,相貌端正俊美,沈某置妻子於不顧,在鄉里間到處漁色,人們畏懼他的橫暴,敢怒而不敢言。閔氏怕丈夫闖禍,經常婉言勸阻他,沉某大怒,說:“你不知道你丈夫本是色中豪傑嗎?竟敢這樣吃醋?”於是將閔氏剝光衣服,痛加鞭笞,直打得體無完膚。閔氏哀哭懇求饒命,沉某說:“今天我讓你知道我的手段。我玩的女人多了,還是未能滿足,你在家中只有我這一個男人,而我又經常不在家裡住,哪能保證你不生邪念?”說罷,就把妻子捆綁起來,取出一把鑽,在她的陰唇上兩邊各鑽一孔,用一把小鎖鎖上。閔氏被打傷重,加上下體帶鎖,寸步難行,但害怕沉某繼續虐待,仍然堅持每天為他做飯。閔氏的哥哥有一天來看望,見妹妹步履蹣跚,面容憔悴,問她怎麼了,她無法回答,只是垂淚。小外甥女向舅舅講了母親受苦的實情,閔兄急忙回去告訴母親和族人,族人群情共怒,約集多人,乘船來到竹墩,這時,閔氏已僵臥不起,看見母親,痛哭一場,竟氣絕而死。沉氏家族的人也聚集起來,族長下令抓到沉某,堆積柴薪把他燒死,才平息了眾怒。
這些案例,雖然不是官方執行的幽閉之刑,但和幽閉具有相似的性質,都是對婦女的非人的摧殘。可見,“幽閉”酷刑不但在朝廷中用,官紳之家也用,手段無不用其極,肆虐面很廣。縫、鎖之類,算是“幽閉”的衍生物。而官方執行的幽閉之刑的全貌究竟是什麼樣的?至今還有很多謎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