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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宮選妃子真實情況:拼的是家世與美貌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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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后宮,上至皇后,下到宮女,都是從旗人女子中挑選出來的。旗人,是清朝獨有的。因此,從旗人女子中挑選后宮粉黛的製度,也是清代獨有的。
清太祖努爾哈赤在統一女真的過程中,創立了八旗制度,這套制度是在女真人原來的狩獵組織的基礎上建立的,是軍政合一的製度,兼有行政、軍事、生產等多方面職能。以黃、白、紅、藍四色旗幟為標誌,組成鑲黃、鑲白、鑲紅、鑲藍、正黃、正白、正紅、正藍八旗。清入主中原後,旗人又有八旗和內務府包衣三旗的區別。八旗包括滿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漢軍八旗,共二十四旗,這是清政權賴以統治的主要支柱;內務府包衣三旗則是清皇室的奴隸,二者的政治地位不同。所以,儘管清初將八旗和包衣三旗的女子都稱為秀女,但挑選的方法和她們在宮中的地位也有所不同。八旗秀女,每三年挑選一次,由戶部主持,可備皇后妃嬪之選,或者賜婚近支(即三代以內、血緣關係比較密切的)宗室;包衣三旗秀女,每年挑選一次,由內務府主持,其中雖然也有一些人最終被逐漸升為妃嬪,但承擔后宮雜役的,都是內務府包衣之女。到了清代後期,包衣三旗的應選女子就不再稱為秀女,而在挑選宮女時,就明確地說“引見包衣三旗使女”了。所以說,能夠成為清廷后妃的,主要是八旗秀女。
挑選秀女的目的,除了充實皇帝的后宮,就是為皇室子孫拴婚,或為親王、郡王和他們的兒子指婚,重要性自不待言。秀女們要走進紫禁城高高的宮牆,也就不那麼簡單了,必須經過一道道的考察。
首先,要嚴格審查旗屬與年齡,不在旗的想參加選秀,勢比登天;在旗的想逃避選秀,也是自討苦吃。順治朝規定:凡滿、蒙、漢軍八旗官員、另戶軍士、閒散壯丁家中年滿十四歲至十六歲的女子,都必須參加三年一度的備選秀女,十七歲以上的女子不再參加。乾隆五年(1740)進一步規定,如果旗人女子在規定的年限之內因種種原因沒有參加閱選,下屆仍要參加閱選。沒有經過閱選的旗人女子,即使到了二十多歲也不准私自聘嫁,如有違例,她所在旗的最高行政長官——該旗都統要進行查參,予以懲治。然而,就在這一規定發布的第二年,閩浙總督德沛上了一道奏摺,請求乾隆皇帝允許他年過十七歲的兒子恆誌與兩廣總督馬爾泰的女兒完婚,但是,馬爾泰的這位千金還沒有參加過選秀女。此事令乾隆皇帝大為惱火,命令德沛立即趕赴京師,當面訓飭,同時強調:“我朝定例,八旗秀女,必俟選看後方准聘嫁。凡在旗人,理宜敬謹遵行。近見尚有未經選看之秀女聘定許字者,大臣等有奏事之責者,雖係蒙朕恩俞允,究與體制未協。選看八旗秀女,原為王、阿哥等擇取福晉;若在未經挑選之前即行結親許字,非為廢弛舊制,並恐無奏事責任之人,或不敢陳奏之人,伊等已行許字之女,朕因不知,另指他人,亦大有關係;且八旗秀女,於十三四歲即行選看,並無耽擱之虞。”這裡,乾隆皇帝振振有詞地說了三條理由:第一,每三年一次的選秀女是為諸王和眾皇子挑選妻室,並非是為了給自己充實后宮;第二,一旦因選秀拆散了他人的姻緣,也是因為沒有遵守“我朝定制”,違法在先,並非皇家的責任;第三,即使為了選秀等上三年兩載,應選秀女也不過十六七歲,不會耽誤她的終身。最後,乾隆皇帝命令“戶部通行傳諭八旗,所有未經選看之秀女,斷不可私先結親,務須遵例於選看後再行結親聘嫁。”乾隆二十年(1755),再次補充規定:應閱視的秀女,在未受閱選之前私自與宗室王公結親者,其母家照隱瞞秀女例議處。至於參選秀女的年齡,根據清宮檔案,到清末光緒年間,最小的是十一歲,大的可達二十歲。
每到準備挑選秀女的時候,先由戶部奏報皇帝,奉旨允准後,立即行文八旗都統衙門,由八旗的各級基層長官逐層將適齡女子花名冊呈報上來,到八旗都統衙門匯總,最後由戶部上報皇帝,皇帝決定選閱日期。因為有病、殘疾、相貌醜陋而確實不能入選者,也必須經過逐層具保,申明理由,由都統諮行戶部,戶部奏明皇帝,獲得允准後才能免去應選的義務,聽其自行婚嫁。
各旗選送的秀女,要用騾車提前送到京城。由於眾多秀女的家庭背景不一,官宦人家尚有車輛,而兵丁之家只能雇車乘坐。因此,乾隆時規定:“引看女子,無論大小官員、兵丁女子,每人賞銀一兩,以為雇車之需。……此項銀兩,……著動用戶部庫銀。”秀女們抵達京城後,在入宮應選的前一天,坐在騾車上,由本旗的參領、領催等安排次序,稱為“排車”,根據滿、蒙、漢排列先後的次序。最前面是宮中后妃的親戚,其次是以前被選中留了牌子、這次復選的女子,最後是本次新選送的秀女,分別依年齡為序排列,魚貫銜尾而行,車樹雙燈,上有“某旗某佐領某某人之女”的標識。日落時分發車,入夜時進入地安門,到神武門外等待宮門開啟後下車,在宮中太監的引導下,按順序進入順貞門。秀女們乘坐的騾車則從神武門夾道東行而南,出東華門,由崇文門大街北行,經北街市,然後再經地安門來到神武門外,這時,已是第二天中午了。初選完畢的秀女們在神武門外依次登上她們來時所乘坐的騾車,各歸其家。這種井然有序的排車法,是嘉慶年間的一位名叫丹巴多爾濟的額駙發明的。
當應選的秀女們在神武門外走下騾車後,先由戶部司官維持秩序,再由太監引入宮中。禦花園、體元殿、靜怡軒等處,都曾是閱選秀女的場所。一般每天只閱看兩個旗,根據各旗參選秀女人數的多少進行搭配。通常是五六人一排,供皇帝或太后選閱,但有時也有三四人一排,甚至一人一排的。如有被看中者,就留下她的名牌,這叫做留牌子;沒有選中的,就撂牌子。然後,留牌子的秀女再定期復選,複選而未留者,也稱為撂牌子。經復選再度被選中的秀女,還有兩種命運:一是賜予皇室王公或宗室之家;一是留於皇宮之中,隨侍皇帝左右,成為后妃的候選人。如果成為后妃的候選人,手續會更為複雜,初次“引閱”之後,屢屢“复看”,有“記名”的,這是被選中留牌子的;有“上記名”的,這是皇帝親自選中留牌子的。最後,還要經過“留宮住宿”進行考察,在留宮住宿的秀女中選定數人,其餘的都撂牌子。
當“秀女”二字映入人們眼簾時,人們的直覺是秀女應有沉魚落雁之貌,然而,靚麗的容貌是否是當選秀女的主要標準呢?這裡有一張清末應選秀女的照片,似乎很難將這些面孔與任何一個表述美貌的詞彙聯繫起來,非但如此,少女們愛美的天性也成了非分之想。清朝明確規定,八旗秀女閱看時,必須著旗裝,嚴禁時裝。而且,按照中國的傳統觀念,“好色”也是極不名譽的,“美女禍國”從來都是帝王和他們的大臣們翻雲覆雨的護身符,因而這一標準總在若即若離、諱莫如深的撲朔迷離中。乾隆四十三年(1778),一位縣學生員攔下御駕,懇請乾隆皇帝就削減皇后烏拉那拉氏喪儀之事下罪己詔,致使龍顏大怒,但仍未忘記陳述那拉氏冊後“並非以色選愛升”,後來失寵,亦是“自蹈非理,更非因色衰愛弛”,總之絕不肯承認自己好色。清統治者公開的兩條標準,一是品德,一是門第。清代冊封皇后、妃、嬪的冊文中常常見到的是寬仁、孝慈、溫恭、淑慎,“誕育名門”、“祥鍾華閥”等等。其中,門第又有著更為重要的作用。眾所周知,光緒皇帝的皇后隆裕的相貌奇醜,但她是慈禧皇太后的侄女,因此,她成了皇后。被光緒皇帝視為紅顏知己的珍妃入選時,她的父親是侍郎長敘,祖父是曾任總督的裕泰,伯父是廣州將軍長善,長善又是大學士桂良的女婿,是恭親王奕訢的連襟,因此他他拉姐妹雙雙入選為珍、瑾二嬪。
這張沒有填寫姓名的紅紙,更說明了秀女的門第,不僅關係到秀女本人是否入選,而且關係到入選後她在宮中的地位:
同治十一年二月初三日敬事房傳旨:
原任公爵之女著封為妃
將軍之女著封為妃
知府之女著封為嬪
員外郎之女著封為嬪
欽此。
所以,清宮選秀女,絕非選美。
清太祖努爾哈赤在統一女真的過程中,創立了八旗制度,這套制度是在女真人原來的狩獵組織的基礎上建立的,是軍政合一的製度,兼有行政、軍事、生產等多方面職能。以黃、白、紅、藍四色旗幟為標誌,組成鑲黃、鑲白、鑲紅、鑲藍、正黃、正白、正紅、正藍八旗。清入主中原後,旗人又有八旗和內務府包衣三旗的區別。八旗包括滿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漢軍八旗,共二十四旗,這是清政權賴以統治的主要支柱;內務府包衣三旗則是清皇室的奴隸,二者的政治地位不同。所以,儘管清初將八旗和包衣三旗的女子都稱為秀女,但挑選的方法和她們在宮中的地位也有所不同。八旗秀女,每三年挑選一次,由戶部主持,可備皇后妃嬪之選,或者賜婚近支(即三代以內、血緣關係比較密切的)宗室;包衣三旗秀女,每年挑選一次,由內務府主持,其中雖然也有一些人最終被逐漸升為妃嬪,但承擔后宮雜役的,都是內務府包衣之女。到了清代後期,包衣三旗的應選女子就不再稱為秀女,而在挑選宮女時,就明確地說“引見包衣三旗使女”了。所以說,能夠成為清廷后妃的,主要是八旗秀女。
挑選秀女的目的,除了充實皇帝的后宮,就是為皇室子孫拴婚,或為親王、郡王和他們的兒子指婚,重要性自不待言。秀女們要走進紫禁城高高的宮牆,也就不那麼簡單了,必須經過一道道的考察。
首先,要嚴格審查旗屬與年齡,不在旗的想參加選秀,勢比登天;在旗的想逃避選秀,也是自討苦吃。順治朝規定:凡滿、蒙、漢軍八旗官員、另戶軍士、閒散壯丁家中年滿十四歲至十六歲的女子,都必須參加三年一度的備選秀女,十七歲以上的女子不再參加。乾隆五年(1740)進一步規定,如果旗人女子在規定的年限之內因種種原因沒有參加閱選,下屆仍要參加閱選。沒有經過閱選的旗人女子,即使到了二十多歲也不准私自聘嫁,如有違例,她所在旗的最高行政長官——該旗都統要進行查參,予以懲治。然而,就在這一規定發布的第二年,閩浙總督德沛上了一道奏摺,請求乾隆皇帝允許他年過十七歲的兒子恆誌與兩廣總督馬爾泰的女兒完婚,但是,馬爾泰的這位千金還沒有參加過選秀女。此事令乾隆皇帝大為惱火,命令德沛立即趕赴京師,當面訓飭,同時強調:“我朝定例,八旗秀女,必俟選看後方准聘嫁。凡在旗人,理宜敬謹遵行。近見尚有未經選看之秀女聘定許字者,大臣等有奏事之責者,雖係蒙朕恩俞允,究與體制未協。選看八旗秀女,原為王、阿哥等擇取福晉;若在未經挑選之前即行結親許字,非為廢弛舊制,並恐無奏事責任之人,或不敢陳奏之人,伊等已行許字之女,朕因不知,另指他人,亦大有關係;且八旗秀女,於十三四歲即行選看,並無耽擱之虞。”這裡,乾隆皇帝振振有詞地說了三條理由:第一,每三年一次的選秀女是為諸王和眾皇子挑選妻室,並非是為了給自己充實后宮;第二,一旦因選秀拆散了他人的姻緣,也是因為沒有遵守“我朝定制”,違法在先,並非皇家的責任;第三,即使為了選秀等上三年兩載,應選秀女也不過十六七歲,不會耽誤她的終身。最後,乾隆皇帝命令“戶部通行傳諭八旗,所有未經選看之秀女,斷不可私先結親,務須遵例於選看後再行結親聘嫁。”乾隆二十年(1755),再次補充規定:應閱視的秀女,在未受閱選之前私自與宗室王公結親者,其母家照隱瞞秀女例議處。至於參選秀女的年齡,根據清宮檔案,到清末光緒年間,最小的是十一歲,大的可達二十歲。
每到準備挑選秀女的時候,先由戶部奏報皇帝,奉旨允准後,立即行文八旗都統衙門,由八旗的各級基層長官逐層將適齡女子花名冊呈報上來,到八旗都統衙門匯總,最後由戶部上報皇帝,皇帝決定選閱日期。因為有病、殘疾、相貌醜陋而確實不能入選者,也必須經過逐層具保,申明理由,由都統諮行戶部,戶部奏明皇帝,獲得允准後才能免去應選的義務,聽其自行婚嫁。
各旗選送的秀女,要用騾車提前送到京城。由於眾多秀女的家庭背景不一,官宦人家尚有車輛,而兵丁之家只能雇車乘坐。因此,乾隆時規定:“引看女子,無論大小官員、兵丁女子,每人賞銀一兩,以為雇車之需。……此項銀兩,……著動用戶部庫銀。”秀女們抵達京城後,在入宮應選的前一天,坐在騾車上,由本旗的參領、領催等安排次序,稱為“排車”,根據滿、蒙、漢排列先後的次序。最前面是宮中后妃的親戚,其次是以前被選中留了牌子、這次復選的女子,最後是本次新選送的秀女,分別依年齡為序排列,魚貫銜尾而行,車樹雙燈,上有“某旗某佐領某某人之女”的標識。日落時分發車,入夜時進入地安門,到神武門外等待宮門開啟後下車,在宮中太監的引導下,按順序進入順貞門。秀女們乘坐的騾車則從神武門夾道東行而南,出東華門,由崇文門大街北行,經北街市,然後再經地安門來到神武門外,這時,已是第二天中午了。初選完畢的秀女們在神武門外依次登上她們來時所乘坐的騾車,各歸其家。這種井然有序的排車法,是嘉慶年間的一位名叫丹巴多爾濟的額駙發明的。
當應選的秀女們在神武門外走下騾車後,先由戶部司官維持秩序,再由太監引入宮中。禦花園、體元殿、靜怡軒等處,都曾是閱選秀女的場所。一般每天只閱看兩個旗,根據各旗參選秀女人數的多少進行搭配。通常是五六人一排,供皇帝或太后選閱,但有時也有三四人一排,甚至一人一排的。如有被看中者,就留下她的名牌,這叫做留牌子;沒有選中的,就撂牌子。然後,留牌子的秀女再定期復選,複選而未留者,也稱為撂牌子。經復選再度被選中的秀女,還有兩種命運:一是賜予皇室王公或宗室之家;一是留於皇宮之中,隨侍皇帝左右,成為后妃的候選人。如果成為后妃的候選人,手續會更為複雜,初次“引閱”之後,屢屢“复看”,有“記名”的,這是被選中留牌子的;有“上記名”的,這是皇帝親自選中留牌子的。最後,還要經過“留宮住宿”進行考察,在留宮住宿的秀女中選定數人,其餘的都撂牌子。
當“秀女”二字映入人們眼簾時,人們的直覺是秀女應有沉魚落雁之貌,然而,靚麗的容貌是否是當選秀女的主要標準呢?這裡有一張清末應選秀女的照片,似乎很難將這些面孔與任何一個表述美貌的詞彙聯繫起來,非但如此,少女們愛美的天性也成了非分之想。清朝明確規定,八旗秀女閱看時,必須著旗裝,嚴禁時裝。而且,按照中國的傳統觀念,“好色”也是極不名譽的,“美女禍國”從來都是帝王和他們的大臣們翻雲覆雨的護身符,因而這一標準總在若即若離、諱莫如深的撲朔迷離中。乾隆四十三年(1778),一位縣學生員攔下御駕,懇請乾隆皇帝就削減皇后烏拉那拉氏喪儀之事下罪己詔,致使龍顏大怒,但仍未忘記陳述那拉氏冊後“並非以色選愛升”,後來失寵,亦是“自蹈非理,更非因色衰愛弛”,總之絕不肯承認自己好色。清統治者公開的兩條標準,一是品德,一是門第。清代冊封皇后、妃、嬪的冊文中常常見到的是寬仁、孝慈、溫恭、淑慎,“誕育名門”、“祥鍾華閥”等等。其中,門第又有著更為重要的作用。眾所周知,光緒皇帝的皇后隆裕的相貌奇醜,但她是慈禧皇太后的侄女,因此,她成了皇后。被光緒皇帝視為紅顏知己的珍妃入選時,她的父親是侍郎長敘,祖父是曾任總督的裕泰,伯父是廣州將軍長善,長善又是大學士桂良的女婿,是恭親王奕訢的連襟,因此他他拉姐妹雙雙入選為珍、瑾二嬪。
這張沒有填寫姓名的紅紙,更說明了秀女的門第,不僅關係到秀女本人是否入選,而且關係到入選後她在宮中的地位:
同治十一年二月初三日敬事房傳旨:
原任公爵之女著封為妃
將軍之女著封為妃
知府之女著封為嬪
員外郎之女著封為嬪
欽此。
所以,清宮選秀女,絕非選美。